2024年8月,红河州又一房地产利好政策落地。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官网截图如下:
原文内容: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支持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红河州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实行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政策
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两个年度内,可以先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实行直系亲属互助互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符合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缴存职工,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可互助互用。同一套住房互助互用时,住房公积金提取加贷款总额不超过总房价。
三、实行老旧小区改造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红河州13县(市)政府批准立项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增设电梯住户承担费用及房屋改造个人承担费用。
上述政策自2024年8月6日起正式实行。
附件:《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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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中的“附件”没找到,不过我们在《红河发布公众号》中看到了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本次政策优化调整的背景
为适应我州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的新变化,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作用,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贯彻落实云南省2024年进一步推动经济稳进提质政策措施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红政办发〔2024〕11号)要求,结合我州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决定对我州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作部分调整。
二、《通知》主要内容解读
(一)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政策
缴存职工发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自建住房在两个年度内的(商品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自建房以不动产证时间为准),可先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符合红河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还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后还需要贷款的,个人账户余额需要留足贷款金额的1/20,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相加不超过总房价。
(二)直系亲属互助互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1.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自建住房在两个年度内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下同)的住房公积金可互助互用。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时,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直系亲属自愿互助互用住房公积金的,各自办理提取手续,用于支付所购房屋购房款,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2.同一套住房,提取和贷款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房价。职工先提取再贷款的,直系亲属互助互用后,累计提取金额加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总房价。
3.偿还购房贷款提取方式。借款人符合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采用按月、按年或按月+按年方式提取借款人公积金偿还,直系亲属自愿互助互用偿还贷款的,由本人到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
借款人符合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可采用按年方式提取借款人公积金偿还,直系亲属自愿互助互用偿还贷款的,可采用按年方式提取,由本人到公积金服务窗口办理。
(三)老旧小区改造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
1.使用范围。红河州13县(市)政府批准立项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增设电梯住户承担费用(不含运行维护费)及房屋改造个人承担费用(以当地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2.提取对象。改造房屋的所有权人、配偶、对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及配偶。
3.提取时间、金额。改造项目个人出资后两个年度内(以个人实际出资证明时间为准)申请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实际出资额。
4.办理资料。改造房屋的产权证、个人实际出资发票或收据、身份证、一类银行卡、关系证明(非产权人提取的提供对应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册、户籍证明、独子证、出生证、所在社区或工作单位证明等,选择一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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