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进一步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缴存职工用好用活住房公积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州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作部分优化。
一、州外购买自住住房贷款
红河州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州外购买自住住房时,符合红河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提供足值并经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红河州内不动产作为抵押,可在其缴存地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州外购买自住住房商业银行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红河州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州外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尚未结清,该房屋未以购房原因在红河州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红河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提供足值并经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红河州内不动产作为抵押,可在其缴存地申请商转公贷款。
三、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一)在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商业银行同时有尚未结清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所购房屋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子女、父母),住房公积金贷款“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登记”或“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登记且近24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罚息”,可“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主选择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二)在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尚未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及所购房屋有产权的共同借款人(配偶、子女、父母),贷款“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登记”或“未办理不动产权证抵押登记且近24个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罚息”,冲还贷款方式可在“按月”、“按年”或“按月+按年”中任选一种,随职工需求变更,不受次数限制。
四、相关事宜
(一)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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